安监总厅字[2005]124号


关于领取《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重要文件精神,国务院法制办编辑了《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发行到各类煤矿企业,请你们组织本地区煤矿订购。

  订购办法:请企业直接与中国法制出版社联系。

  联系人:王清艳

  电话:010-66012216 传真:010-660311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配表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北京

50

重庆

500

天津

10

贵州

800

河北

500

云南

700

山西

1900

西藏

10

内蒙古

420

陕西

250

辽宁

400

甘肃

180

吉林

200

青海

20

黑龙江

420

宁夏

50

上海

20

新疆

200

江苏

30

新疆兵团

20

浙江

10

安徽

150

福建

180

江西

300

山东

150

河南

650

湖北

200

湖南

750

广东

100

广西

60

海南

10

四川

760

 

10000


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配表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行政区划

发放数量(册)

北京

20

湖南

130

河北

155

广东

15

山西

220

广西

20

内蒙古

155

四川

130

辽宁

155

重庆

115

吉林

120

贵州

150

黑龙江

155

云南

115

江苏

50

陕西

130

安徽

120

甘肃

100

福建

20

青海

15

江西

115

宁夏

90

山东

155

新疆

100

河南

180

新疆兵团

20

湖北

20

合计

2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