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办发[2007]1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全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各有关厅局(公司),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各煤矿安全中介机构:
  2006年,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区煤炭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煤矿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全年各类煤矿发生事故97起,死亡124人,比2005年减少1 起、101人,分别下降1.0%和44.9%;百万吨死亡率3.21,比2005年减少3.13,下降49.4%,未突破国家下达给新疆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为做好2007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落实地方政府、煤矿企业两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实现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目标
  2.全区各类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确保不突破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8以下;力争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
  3.国有重点煤矿: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8以下,奋斗目标0.7以下;力争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
  4.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不突破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4.8以下,奋斗目标4.5以下;力争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5.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级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各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把安全目标考核与经济利益挂钩,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6.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将自治区下达的煤矿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企业和人头,建立至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目标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把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抓细、抓实。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与各级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状况,切实做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二)继续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
  8.为防止重特大伤亡事故,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按照《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若干规定》,建立瓦斯防治机构,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配齐瓦斯管理人员,落实瓦斯检查制度,及时消除瓦斯隐患。高瓦斯矿井、以通风方法无法有效解决瓦斯隐患的低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系统;应当建立而没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联合试运转和生产。尚未配备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矿井,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配备或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并按规定配齐运行维护人员,确保安全监控系统发挥作用。
  9.继续推进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已经建立远程监控系统的地(州)、县(市),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在年内全部接入监控系统,其中上半年接入系统的矿井数不少于50%;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控中心应尽快实现专人24小时值班。其它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
  10.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高瓦斯、瓦斯涌出异常、瓦斯相对涌出量大于6m3/t等重点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对存在“一通三防”管理滑坡、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安全监控系统或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11.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整顿关闭煤矿统一部署,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及时进行关闭;对于自治区公布予以淘汰关闭的矿井,各地必须按照淘汰关闭矿井名单、时限、标准予以关闭,防止死灰复燃。
  (三)切实加强顶板管理和水害防治工作
  12.加大支护改革工作力度,有效防范顶板事故。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十五”规划保留的生产矿井,要积极推行金属支架、锚杆和砌碹等支护方式;除临时支护和过地质构造带外,不得采用木棚支护;除符合新煤安监发[2003]37号文件的巷道外,禁止出现无支护巷道。壁式采煤工作面支护实现液压化。“十五”规划保留和已验收投产的矿井,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制定支护改革计划,年底前基本完成支护改革任务。
  13.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组,对辖区内开采急倾斜特厚煤层存在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威胁的矿井,逐矿进行会诊,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治理方案,切实消除顶板重大隐患。
  14.各煤矿企业要继续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针,查清矿区内水文地质情况,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小窑积水情况调查,制定对老窑、采空区、火烧区防治水的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治水装备,确保水患的有效治理。
  (四)强化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15.国有重点煤矿要按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健全煤矿安全规章制度体系。要努力创建“安全高效型、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基础管理精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人员培训制度化”,所有矿井必须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必须保证每个班都有矿级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在井下带班指挥。
  16.其他各类煤矿企业要参照《指导意见》,结合本矿实际,强化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采、掘、机、运、通等环节的管理工作,规范各工种、各岗位的现场操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2007年,各地(州、市)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应达到80%以上。
  17.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计划和奖惩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的实现。
  18.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的投入要向开采方法、支护改革、“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和安全科研工作倾斜,达到强基固本的目的。
  19.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粉尘防治和职业卫生工作,完善防尘设施,加强对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和治理,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和尘肺病等职业病普查,保护矿工身心健康。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20.各类煤矿企业要以开采方法、支护改革、瓦斯治理、“一通三防”、防治水为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先进适用工艺,提高采掘机械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装备和工艺,推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的全面升级。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推广综采工艺,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推广高档普采工艺,其余各类矿井全面推广壁式采煤方法。
  21.引导、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就急倾斜特厚煤层采空区探测及大面积悬顶控制与处理、坚硬顶板控制、顶煤弱化工艺、顶板流沙层探测与控制、采空区火烧区积水探测等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共性、关键性问题,与企业合作进行攻关;鼓励煤矿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有条件的,可以联合建设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推进煤矿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六)依法查处煤矿事故
  22.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依法严惩;对存在失职渎职、投资入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对重大、特大事故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23.依法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全面开展煤矿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加快培育面向中小煤矿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支持各类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评价、设计、培训、咨询、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检测、检验、评价等结果严重失实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八)继续加强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4.各地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落实建设资金,提高救援队伍装备水平和救灾能力。面向社会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必须达到三级以上资质标准。要督促辖区煤矿企业积极建立辅助救护队并与三级以上资质矿山救护队签订救灾协议,定期组织矿山救护队对所服务矿井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井下巷道,提高其处置事故灾害的能力。
  (九)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25.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编制并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特别要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26.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对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规范培训行为,改进培训方法,确保培训质量。
  27.继续加强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煤炭行政执法、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水平。引导和鼓励煤矿企业与大专院校、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解决煤炭行业专业人才短缺问题。
  (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28.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宣传煤矿安全生产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典型事故案例予以曝光。弘扬全社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主旋律,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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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能源  煤炭  安全  决定

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陈雷常务副主席、艾力更·依明巴海副主席、宋爱荣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抄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内发:局领导、各处室、南疆监察分局、北疆监察分局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07年1月5日印

共印:汉文 12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