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安培发[2007]10号

关于2007年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的开班通知

  根据国家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和自治区煤监局《新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的要求,自治区内所有煤炭企业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必须参加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培训合格由自治区煤监局、培训机构分别加盖公章方可继续使用,未按期参加每年再培训者,其安全资格证书视为失效。如在监察中发现未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的情况,将按国家总局和自治区煤监局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研究决定2007年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工作从七月二十三日开始,计划今年开办十六期,培训时间五天(含报到半天),每班人数限额50人以内。2008年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的计划另行通知。
  一、培训对象:2005年和2006年自治区境内已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最新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宣贯与重点技术推广、实用采煤方法、现场救护知识、职业危害防治、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培训时间安排

培训期数

培训日期

培训期数

培训日期

7月23日-7月27日

11月 5日-11月 9日

7月30日-8月 3日

11月12日-11月16日

8月20日-8月24日

十一

11月19日-11月23日

8月27日-8月31日

十二

11月26日-11月30日

9月17日-9月21日

十三

12月 3日-12月 7日

9月24日-9月28日

十四

12月10日-12月14日

10月22日-10月25日

十五

12月17日-12月21日

10月29日-11月 2日

十六

12月24日-12月28日

  三、培训地点: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桃园路90号(原南昌南路14号)。可乘14路、905路、70路、529路、312路公交车环卫处站下车,穿过南梁坡市场向北50米;或乘29路、518路公交车武警医院站下车,向东200米;也可乘907路公交车瑞安小区站下车,向南200米。
  四、有关具体事项
  1.请于7月10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汇总(按附件填写)报送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备案。
  2.收费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附件一:关于2007年安全资格再培训的管理规定
  附件二:参加2007年安全资格再培训回执

 

 

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一:

关于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的管理规定

  根据新煤安人发 [2007] 57 号《新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秩序,保证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 凡经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照煤安人发 [2007] 57 号《新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的规定,必须按时参加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
  2. 参加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的人员,必须准时报到,报到时限半天,当天下午正式开课,开课后结束报到,报到名单当天下午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备案。
  3. 参加安全资格再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纪律、食宿要求。保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期间不接听电话、不随意在课堂上走动、所有通讯工具必须处在无声状态;有事外出需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凡不履行请销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做到文明用餐、文明住宿。
  4. 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期间,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都必须按要求完成考核内容。
  5. 凡出勤达不到要求、缺课累计达到六学时以上、不服从管理、屡次违反培训纪律、不按规定完成培训考核内容与要求的培训学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本次培训资格。凡被取消培训资格的培训学员必须重新参加下一期培训班的培训,否则培训机构有权不予盖章注册。
  6. 本要求自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