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三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根据《新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的要求,从6月10日开始执行有关新的规定,对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有关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有了新的要求。为了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培训机构严格执行:
一、办班审批
1、各培训机构按照《新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要求,在办班前15日内应上报开班请示。各三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举办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时,在请示所在地监察分局同意的同时,须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备案。
2、对安全资格证书初次培训、3年期满再培训学员,培训机构需收集学员学历证书(原件)、学员推荐表,办理证书时统一将资料报局人事培训处审查。培训人员学历等资料由培训机构初审,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审查学员资料,如因初审不严而造成学员无法取证,责任由培训机构承担。
3、各培训机构在培训班开班后两天内须上报学员名单。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年度再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持有安全资格证书人员每年须接受1次再培训。各培训机构必须在充分明确再培训内容及准备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按规定上报办班计划,经同意后方可开班。
三、认真做好安全培训信息上报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要求,每月都要将培训情况上报。各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要如实填写,按时上报(表格附后)。并明确报送信息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包括传真和电子邮箱)。
附件1: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主要内容;
附件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统计表(二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报表);
附件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统计表(三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报表);
附件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学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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