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塔城地区、吐鲁番地区、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乌鲁木齐市煤炭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 根据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自治区有关局、行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对培训煤矿生产矿井延续生产的申请,通过对所申请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和现生产水平剩余等情况的现场核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伊宁市哈尔墩乡煤矿等74处矿井准予延续(详见延期保留矿井名单)。矿井的相关证照手续,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办理延续手续,原则上可延续到2007年3月31日。请你们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延续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上报材料,按照新煤行管发2005[71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另外,上报材料中必须附有由当地县(市、区)(师)人民政府及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兵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的调查表(或复印件)。
附件:(74处)延期保留矿井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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