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安人发 [2007] 65 号

关于开展新疆煤矿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各评价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和《关于开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6]7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4月10日关于承担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的公告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06——2007年度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凡持有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期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需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的安全评价人员,均应当接受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
  二、培训内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性文件;安全评价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案例分析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培训机构:新疆煤矿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工作委托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办,培训时数不少于48课时。
  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接此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工作,于2007年9月31日前完成2007年度培训工作。
  四、其他事项:继续教育按规定实行考培分离,制卷、考试及学员成绩发布由北京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负责。其他具体培训事宜,见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
  1、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处:吴利军
  联系电话:0991-4556055
  2、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王北辰
  联系电话:0991-7736900 0991-4516514(传真)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