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安技发[2008] 87号

关于推广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有关厅、局(公司),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及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规定》(新煤安监发〔2007〕248号)的要求,为加强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监管,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快推广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定员标准和管理规定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煤炭企业对《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新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等文件、标准的学习,规范企业井下作业人员的定员管理。
  二、加快系统的推广装备工作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可实时监控煤矿井下作业地点人员变动情况,是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手段,实施对煤矿井下定员管理的有效科技手段,各煤矿企业要加快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生产矿井要于2008年12月31日前,装备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其余煤矿于2009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装备工作;基本建设矿井原则上要在试生产前装备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三、统一规划、严格准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划和协调辖区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选型和装备工作,要结合本区域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规划、系统联网和系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型号,一个县(区、市)原则上只能规划确定一种型号。
  四、健全机构,完善服务
  煤矿企业应设置机构,配备专门的系统维护和操作人员,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统一规划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型号时,要将“在当地设立固定的技术服务机构”作为供货厂家入围的先决条件。要督促供货厂家做好售后技术服务工作。
  五、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劳动定员标准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要求装备和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或虽安装但运行不正常的,应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