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二级、三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为规范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煤矿矿(井)长素质,使煤矿企业持续保证矿(井)长持证上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对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培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煤矿矿长资格证认证条件
申领煤矿矿长资格证人员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男性公民。
(二)身体健康,能够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工作。
(三)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四)学历及工作经历要求:
1、从2006年9月1日起,参加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再培训)人员要求:
大中型煤矿企业相关人员,必须具有煤炭专业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煤炭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小型煤矿企业相关人员,需取得煤炭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级及以上煤炭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煤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需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年以上;煤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需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需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目前正在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乌鲁木齐煤矿技工学校等参加煤炭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学习的人员,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也可参加煤矿矿长资格培训。
2、从2009年9月1日起,参加矿长资格培训(再培训)人员要求:
大中型煤矿和小型煤矿,需分别达到上述第1条中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
(五)发生死亡事故煤矿企业的矿(井)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事故煤矿负责人培训班。
(六)此前已取得的煤矿矿长资格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参加再培训时需达到规定的要求。
(七)有关规定不能担任矿长职务的人员除外。
二、煤矿矿(井)长安全培训的考核、发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矿长资格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安全资格证样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制;煤矿矿长资格证样式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规定并印制。
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到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参加再培训,分别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的使用、管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企业有关人员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新煤安人发[2005]237号)办理。
三、煤矿矿(井)长的管理
煤矿企业可以按规定自主选派备选人员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提前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备选人员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后,由煤矿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自主进行聘用。1个矿井无论取得几个矿长资格证书,企业只能同时聘用1位矿(井)长,并签发聘书(聘书样式见附件)。
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建立以包括内容、方式、程序、组织形式等为一体的矿(井)长考核制度,客观、公正地对受聘人员进行聘期的全面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聘用的重要依据。
按规定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正式受聘后,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到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登记备案,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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