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安人发 [2006]202号

关于举办全区发生伤亡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学习班的通知

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厅(局)、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煤矿法人代表、矿长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伤亡事故,我局决定举办全区近一年来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学习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区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煤矿的现任煤矿法人代表或矿长,未按规定参加2005年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学习班的煤矿法人代表或矿长(具体煤矿名单见附件)。未按本通知要求派人参加学习班的煤矿将被列入重点监察煤矿的范围。
  二、培训主要内容
  国家及自治区近期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安全形势;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有关内容;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和使用方面的有关要求;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内容;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煤矿事故抢险救灾;
  交流讨论。
  三、培训时间、地点
  第一期  2006年8月22日—8月26日,报名时间8月 21日;
  第二期  2006年8月29日—9月2日, 报名时间8月28日;
  培训地点:自治区煤炭工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报到地点:自治区煤炭工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教务科。
  乌鲁木齐市南昌南路14号(武警医院对面200米处)。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资料费按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360元/人收取,食宿由培训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请按通知中有关要求及时通知需参加学习的煤矿法人代表、矿长,并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参加学习的煤矿法人代表、矿长名单回执集中传真至自治区煤炭工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教务科。
  联系人: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
  王 敏 电话0991-4553046、4553036
  自治区煤炭工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教务科
  王北辰  电话0991-7736900
  传 真:0991—4516514。
  附件:1、参加第一期安全学习班名单
     2、参加第二期安全学习班名单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