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人发 [2005] 2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企业有关人员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兵团经贸委,北疆、南疆监察分局,二级、三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446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管理,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关证书使用范围:煤矿矿长资格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在全国范围使用。
  二、证书的变更。煤矿矿长资格证如其服务企业名称、企业经济类型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到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新服务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本人的矿长资格证、身份证(如其变更工作单位,需提交新服务企业的任命书,原服务企业的解聘书或辞职书)。办理程序为:到企业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变更申请表(1式2份,新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可复印),由本企业盖章、所在县级或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到自治区煤管局行业管理处(基建矿井到规划发展处)审核盖章后,到自治区煤管局人事培训处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
  持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者如职务变更为主要负责人,持企业拟任证明,在证书有效期内,到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参加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再培训;如证书有效期满(已过有效期),到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参加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初次培训)。在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后,参加矿长资格培训(初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三、证书的补办。在证书有效期内,因丢失等原因需补办有关证书者,需及时补办。办理程序为:到企业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补办证书登记表(1式2份,样表见附件),由本人所在企业(即原证书登记的企业或新服务的企业)盖章,并按隶属关系经所在县(市)或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盖章,在《新疆日报》或《新疆经济报》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补办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需持证人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管局)人事培训处办理相关手续;补办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需持证人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理。有关部门在10日内办理完毕。
  四、证书的备案。持有效期内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如服务单位发生变化,需在10日内持原证书到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办理备案手续。持有效期内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的人员如服务单位发生变化,需在10日内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五、证书的暂扣。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由监察分局、局有关部门暂扣,煤矿验收合格后发还证书。在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矿长资格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人证不符的情况,或者发现非法证件,由监察分局、局有关部门暂扣有关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待人员归岗或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后,方可归还相关证书。
  六、证书的吊销。煤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矿长资格证、矿长及法人代表安全资格证。
  1、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
  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
  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5、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7、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
  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以及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吊销矿长资格证、矿长及法人代表安全资格证,其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对被吊销的证书,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新疆经济报》公告。被吊销的证书由所在地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收交所在地监察分局,由监察分局统一交局人事培训处。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矿长资格证》核发、变更申请表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申请补办登记表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补办登记表
  附件4:《安全资格证》备案表
  附件5:《特种作业操作证》备案表

 

 

 


                  新 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