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州、市)、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及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分局(办事处)2004年以来下发的对有关煤矿事故的处理决定的建议,我局决定吊销蔡新斌等15人的煤矿矿长资格证、吊销张再新等8人的安全资格证、吊销敬中田等4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相关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在1个月内收回在有效内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分别交所在地监察分局。过期的资格证书按作废论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在培训时应注意相关人员的身份认证。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监察分局今后对有关煤矿事故的处理决定,凡涉及有关人员资格证书处理问题,在处理决定中直接予以吊销,一般情况下不再另外行文。
吊销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