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 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我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七部门<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请与《指导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施范围和目标
1.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执行。
2.工作目标: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杜绝特别重大事故。全区小煤矿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4.0,争取控制在3.5以下,全区各类煤矿全部达到自治区煤矿质量标准化县级以上标准。
二、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3.《指导意见》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对照查找存在的问题,逐条落实《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掌握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把《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的内容具体化,指导监督煤矿企业真正贯彻落实。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机构。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矿级管理人员,矿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炭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他矿级管理人员目前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010年达到煤炭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矿长还应具备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7.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5名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保证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安全检查人员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和作业,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8.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矿井管理人员下井进行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升井后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形成纪要,明确责任,对每项问题要定负责人、定措施、定完成时间,并在下次会议上通报落实情况。每次会议必须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9.建立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的煤矿的各类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并组织审核、审批。对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矿井应设立技术管理机构,目前至少各配备1名以上的采矿(通风)和机电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到2010年底必须配齐采矿、通风(安全)、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有1名专门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组织煤矿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和贯彻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每季度与煤矿行业管理部门交换。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组织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1、建立煤矿生产调度指挥机制。煤矿企业应设置在生产矿长领导下的煤矿生产调度室,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井下避灾线路图及有关图表应悬挂上墙,调度日志、监控日志、工作记录等齐全、规范。与主要生产、施工地点及要害场所有电话联系。生产矿长应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12.强化煤矿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落实等环节的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生产副矿长负责组织所有涉及该作业场所的人员(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学习,予以贯彻、落实。作业规程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矿实际进行编写,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补充修改。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采区设计和采掘接续方案,并严格贯彻落实,禁止乱采乱掘,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淘汰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矿井回采率达到65%以上,采煤工作面的回采率达到国家标准。简化矿井生产系统,严禁以掘代采,确保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管理专项措施和“一通三防”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每旬组织一次对矿井的全面测风,对井下采掘作业面及主要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测风,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工作面迎头20米范围内设置临时测风站进行测风,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确保用风区域的有效风量满足要求。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
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按规定做好各类传感器的标校工作,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矿井至少要配备4名专职瓦斯检查工负责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工作,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放炮员应配备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时检查瓦斯情况,杜绝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
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及时收集矿区地面降雨、河道水流量和井下主要涌水点的水量、矿井给排水、防灭火注浆灌水等井上下水文地质资料,并做好整理、分析工作。
受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探放水施工过程中要有记录,施工结束后应有总结。
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的采区水文地质条件,认真调查、收集周边相邻矿井、老空区水文地质资料,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认真做好防洪工作。对井田内地面裂缝、塌陷区、地质钻孔、废弃矿井及时进行填塞,疏导地面排水沟。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班组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把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煤矿企业必须按月上报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内容应当包括下井时间、巡查地点、发现隐患和整改情况等。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入井人员必须认真登记,确保准确无误。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推行动态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
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应针对矿井各区域、作业地点的实际制定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安全检查人员应按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交矿级带班领导汇总,并向下一班矿级带班领导通报。检查表由矿井调度室保存。
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矿级带班领导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带班领导、班组长应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纠正“三违”行为,及时发现、处理现场安全隐患。
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
20.加强顶板管理。采掘作业规程应有支护设计,明确支护形式、参数,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金属支架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有可靠的临时支护设施,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矿山压力和围岩活动规律,为支护设计提供依据。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建立采掘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矿井每班应设立一名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质量验收工作。要严格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确保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优良和作业安全。
工作面存在顶板隐患时,在未处理前不得从事与处理隐患无关的作业。
积极开展巷道维修维护工作,对支护失效地点必须及时修复。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严把设备准入关,煤矿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国家实行强制检测、检验的钢丝绳、主要提升绞车、主要通风机、主要水泵等,煤矿企业应当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完善供电系统和安全供电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制度和放炮汇报制度(放炮前班组长向调度室汇报放炮地点、瓦斯浓度、炸药用量等情况),严禁放明炮、糊炮。
23.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完善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实现动态管理,突出动态达标。推行作业现场规范化管理,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各跟班负责人、安全检查人员、质量验收员要依据标准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验收评估。每月必须进行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提高工作质量。通过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使煤矿企业实现本质安全。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达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24.加强班组建设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工作经验、安全意识、年龄、特长等,合理编排劳动组织,合理设置作业班组,合理配置班组人员,并保持班组人员的相对稳定。班组长须经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班组长资格证。
25.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26、重视作业场所个体防护,做好防砸、防坠、防触电及防机械伤害等工作。地面绞车房、通风机房、设备维修车间、锅炉房、洗选厂等工作场所机电设备外露的带电体及转动、传动部分必须有护罩或护栏等可靠的防护设施;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安全帽和其他防护用品作业。
27、推进“两堂一舍”(食堂、澡堂、单身宿舍)的规范化建设。煤矿企业应制定“两堂一舍”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管理。“两堂一舍”应设施齐全、管理有序,职工食堂必须清洁、卫生,能满足职工就餐需要;澡堂必须设置足够的更衣柜、凳子、喷头,并保证水温适宜及水质清洁;职工宿舍床位齐全、被褥干净、卫生,有必要的保暖设施。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8.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新财建[2005]280号)及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和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按前述文件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应当按《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的规定提高标准,并报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每半年将提取及使用情况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审核和监督。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9.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带班领导、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作业现场的日常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矿(井)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验收。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资金,由主管负责人具体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主要负责人组织验收。
煤矿企业每季度向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提交包括重大隐患的产生原因、状况、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30.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方法、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员,限期完成整改。煤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加强对停产、检修期间煤矿的安全的管理,停产的矿井要制定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和灾害预防处理措施,坚持领导带班、值班和调度值班制度,落实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井下电工、水泵工巡回检查值班。恢复生产前必须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复产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向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检修方案及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31.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32.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如需变更,应依据《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6]19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33.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试生产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严禁以试运转的名义违法组织生产。
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4.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落实出入井人员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加强井下交接班期间的管理,除带班领导及要害岗位人员在现场交接班外,其他人员严禁在井下交接班。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5.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6.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7.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取得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8.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9.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演习。
40.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41.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四、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42.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4.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5.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6.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并有专人负责。
47.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和媒体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等。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48.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订有利于推动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政策措施;树立典型,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培育和发展面向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技术服务体系。对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小煤矿给予表彰,对安全基础管理不到位的小煤矿给予通报批评。
4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煤矿参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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