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三、四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0号令)及《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满足培训工作需要,全面提高培训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举办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包括专(兼)职教师)及拟申请建立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单位的任课教师。
二、培训主要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2.煤矿安全管理;
3.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包括煤矿通风与五大灾害事故防治、机电运输与爆破事故防治、煤矿事故调查分析;
4.现代教学方法与手段;
5.教育理论与教师基本素质。
三、考核与发证
经培训,通过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考核,合格者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四、培训时间与地点
(一)培训时间
第一期:2006年5月8日-2006年5月23日,5月8日报到;
第二期:2006年6月5日-2006年6月20日,6月5日报到;
第三期:2006年10月9日-2006年10月24日,10月9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
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乌鲁木齐市南昌南路14号(武警医院对面200米处)。
五、具体要求
(一)经批准成立的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已申请并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场检查评估单位的专兼职教师,未参加资格培训,不得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要求每个三级培训机构必须保证有8位、四级培训机构必须保证有3位教师持证上岗。
(二)请各单位按照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一)确定各期人数,落实参加培训的教师,并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见附件二)于每期开班前一周传真到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三)培训费、资料费按有关规定由培训单位收取,食宿由培训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参加培训的教师报到时带上以下材料:
1、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部门推荐表1份(见附件三);
2、一寸免冠照片3张;
3、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
(五)此次培训仅限于汉语系。
六、联系人
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教务科
王老师: 电话:0991-7736900
传 真:0991—4516514。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
联系电话:0991-4553046、4553036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2006年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名额分配表
附件二:师资培训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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