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安办发[2006]146号
关于关于举办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各三、四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0号令)及《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满足培训工作需要,全面提高培训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举办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包括专(兼)职教师)及拟申请建立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单位的任课教师。
  二、培训主要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2.煤矿安全管理;
  3.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包括煤矿通风与五大灾害事故防治、机电运输与爆破事故防治、煤矿事故调查分析;
  4.现代教学方法与手段;
  5.教育理论与教师基本素质。
  三、考核与发证
  经培训,通过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考核,合格者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四、培训时间与地点
  (一)培训时间
  第一期:2006年5月8日-2006年5月23日,5月8日报到;
  第二期:2006年6月5日-2006年6月20日,6月5日报到;
  第三期:2006年10月9日-2006年10月24日,10月9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
  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乌鲁木齐市南昌南路14号(武警医院对面200米处)。
  五、具体要求
  (一)经批准成立的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已申请并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场检查评估单位的专兼职教师,未参加资格培训,不得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要求每个三级培训机构必须保证有8位、四级培训机构必须保证有3位教师持证上岗。
  (二)请各单位按照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一)确定各期人数,落实参加培训的教师,并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见附件二)于每期开班前一周传真到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三)培训费、资料费按有关规定由培训单位收取,食宿由培训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参加培训的教师报到时带上以下材料:
  1、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部门推荐表1份(见附件三);
  2、一寸免冠照片3张;
  3、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
  (五)此次培训仅限于汉语系。
  六、联系人
  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教务科
  王老师: 电话:0991-7736900
  传 真:0991—4516514。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
  联系电话:0991-4553046、4553036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2006年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名额分配表
  附件二:师资培训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