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南疆、北疆监察分局,各二级、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局已提出《关于实施<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意见》(另文印发),请在工作中结合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