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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煤安人发[2005]192号

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南疆、北疆监察分局,各二级、三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局已提出《关于实施<煤矿安全培训监督 检查办法(试行)>的意见(另文印发),请在工作中结合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